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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今年,我省相继发文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对部分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取暖期内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问题。按照“一个取暖期内,不重复享受取暖补贴”的原则,取暖期开始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额发放取暖补贴;取暖期内退休,在取暖期开始时已按在职人员一次性领取了取暖补贴的,不再按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重复发放;按企业在职人员领取的取暖补贴低于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可补齐到规定标准。

  二、关于洗理费问题。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1月起每人每月加发6元洗理费,并作为基本养老金处理。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出一定比例补贴调节金后再另加6元洗理费,按新办法计算出调节金后不再另加任何费用。

  三、关于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根据冀劳社[2006]14号文件要求,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适当增加了离(退)休金,对于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按照劳社厅函(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一月份为离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考虑到本次属跨年度调整,所以在此问题处理上可按以下办法办理:2003年、2005年增加的离(退)休金,2003年、2005年当年不计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也不补发,但可以分别计入次年(2004年、2006年)的计发基数并给予补发。

  四、关于离休人员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补发问题。属于冀劳社[2006]14号文件执行范围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要按照调整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已经按调整前离(退)休金标准为基数计发的要补发差额。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等一次性支付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支付,不得平均到每个月发放。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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