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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印度博帕尔事故发生后,我国各级化工部门和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现将邵阳市劳动局《关于邵阳市化工机械厂给非法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发产品合格证问题的处理报告》转发给你们。邵阳市化工机械厂所发生的问题是严重违反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邵阳市劳动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对有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湖南省劳动厅及时发了通报。处理是严肃的。

  对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变相出售、转让制造许可证问题,我部曾明文坚决制止,各级劳动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有的单位和个人为谋取私利仍无视国家的安全监察法规,继续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生产秩序;个别劳动部门也有某些工作人员贪图私利、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凡是发现有类似情况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

  此件可转发到地、市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制造厂。

  附:关于邵阳市化工机械厂给非法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发产品合格证问题的处理报告

  邵阳市化工机械厂从1986年2月至1987年5月,经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探伤员刘孝通、市一技校实习工厂焊工禹玉成、邵阳二纺机厂焊接工程师贺寿南、田江环保设备厂厂长蒋建华等人牵线,串通市化工机械厂副厂级技术负责人唐伯成、质检科科长许志成等人,将田江环保设备厂、白田机修厂、江湖活性炭厂三个乡镇企业制造的九台设备,均由化工机械厂发给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并串通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员罗雪华,发给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唐伯成等以邵阳化工机械厂科协名义,除收取这九台设备的技术服务费和设计费4000元外,还收了检验费6710元。其他参与人员也分别得到了一笔非法收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九台设备制造的基本情况

  1.1986年2月,禹玉成等承接市化纤厂三台脱泡桶加工,放田江环保设备厂制造,由禹玉成、贺寿南二人出面,找到市化机厂唐伯成、许志成,商定发证事项。

  2.1986年7月。由刘孝通牵线,承接中南制药厂一台加压叶滤器设备,由火车站乡白云农机厂签订加工合同,实际放城西乡白田机修厂制造,由刘孝通、贺孝南出面,找唐伯成、许志成商定发证事项。

  3.1987年2月,由刘孝通承接市二化工厂一台光气发生器,放江湖活性炭厂制造,由刘孝通出面找唐伯成、许志成联系发放产品合格证。

  4.1987年3月田江环保设备厂承接邵阳市有机化工厂二台加热器;1987年4月,该厂又承接新邵七○三厂二台浓硫酸贮罐,均由该厂厂长蒋建华出面,与唐伯成、许志成联系发给产品合格证。

  上述九台设备均由刘孝通、贺寿南出面串通锅炉厂理化试验员邓长庾负责理化试验,均由唐伯成、许志成和化机厂检验员朱有恒、张中义负责内外观检验和水压试验及技术资料的汇总,并签发产品合格证。

  上述九台设备,市锅炉检所检验员罗雪华,背着组织,利用自己掌握的盖有锅检所公章和负责人私章的空白监督检验证,擅自填发了产品监检证书。

  二、九台设备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事实

  1.三个制造单位均是乡镇企业,没有取得制造压力容器的资格。因此,制造压力容器是非法的。

  2.焊工施焊部位不具备相应焊接项目的资格。这些焊工多半是通过他们私人联系,从一些企业挖出来搞“外快”的。如禹玉成、周接斌等,只有一个平焊资格,他们就施焊了其它项目。

  3.无损探伤检验不合标准。有二台片子没有放透度计;有六台没有达到20%的探伤比例;有4台有不合格的IV级片;有一台黑度值达不到要求;无法评片;有二台部分片子还有可疑缺陷。但刘孝通在探伤报告上均签为“合格”。

  4.理化试验弄虚作假。贺寿南、刘孝通到锅炉厂找到邓长庾,要邓出一些理化试验报告,说:“做不做无所谓,一般没问题”。邓就放到邵阳机械厂要别人代做,别人做没做,他也不晓得,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为“合格”。邓还用硬度试验来代替抗拉强度试验,背、面弯焊接试板试验数据是随意写成“合格”的。试验报告表格是锅炉厂的,单位公章却是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的,审核人签名也是冒签的。刘孝通不是理化检验员,也在一张理化报告上签上“合格”结论,更有甚者,将有机化工厂加热器理化试验报告一式两份的其中一份,涂改钢板厚度后用于七○三厂的设备上。

  三、处理意见

  这起事件,曾经邵阳市东区检察院以投机倒把问题进行过调查,认定属违法行为。由于这些非法收入在化机厂科协户头上有帐可查,个人所得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程度,故决定对这起投机倒把事件,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外,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种压力容器制造定点单位与非定点单位、制造单位与监督检验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非法制造压力容器、非法发给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非法发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条例》和《规程》),错误是严重的,必须严肃政纪处理。为此,我们决定:

  1.这九台设备,按《规程》的技术规范,有六台不属于《规程》监察范围的压力容器,由化工机械厂收回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市锅检所收回罗雪华擅自填发的产品质量监督验证,正式通知使用单位,这些设备不能做压力容器使用。这里要指出的是:这六台设备虽不属压力容器,但并不减轻化机厂原来把这些设备作为压力容器检验出厂、收费、发证的错误行为。

  另外三台设备,二化工厂的一台光气发生器、有机化工厂的二台加热器,属于《规程》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要按《规程》规定的标准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准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收回产品合格证和监督检验证。重新检验的费用以及如不能作压力容器使用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制单位和化工机械厂按原收费各自负责赔偿。

  2.化工机械厂技术主管唐伯成同志、质检科长许志成同志,是发放产品合格证的主要责任者。他们承认发出这些产品合格证是厂科协搞的,厂长不清楚,唐、许是厂里多年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定点工作的,对《条例》和《规程》是非常熟悉的,属于知法违法。九台设备收取检验费6710元,按《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两项收费,九台设备只804元,按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费为产品出厂价格的0.7%计算,九台设备价格充其量不过十万元,监督检验费顶多也只700元。这超出检验费多收的钱只能视为“合格证”的价值费了。而发放产品合格证厂长不知道,这就窃了厂长的权力,因此群众揭发他们是“盗卖产品合格证”不是没有道理的。建议化工机械厂和主管局给予严肃处理。

  化工机械厂的主要负责人应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该厂就先后发出9台产品合格证,一味推说是厂科协搞的,自己官僚主义不知道,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直到今年三月中旬东区检察院到厂查证时,厂领导还表现不够支持。今年三月十五日厂部发出06号文件和《代通知》,与田江环保设备厂签订《联营暂行协议书》由田江厂为染料厂制造五台压力容器,由化工机械厂发给产品合格证,可以说是昭然若揭了,因此,厂领导应写出深刻检讨,认真吸取教训,健全管理制度。

  3.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本应是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的得力助手,是监察部门的亲密伙伴。但化工检测站全站三个同志都不同程度地介入了这些活动。特别是探伤员刘孝通同志是这些活动的主要串通者、弄虚作假者和主要得利者,建议化工局给予适当处理。

  4.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应从这些事件中认真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健全驻厂监检员发放产品监检证书的审核制度和反馈制度,切实纠正过去那种有效空白产品监检证满天飞、所领导心中无数的状况,并应深刻检讨由此而造成的工作损失。

  检验员罗雪华同志,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是这一系列非法制造压力容器最后把关者。特别是1987年罗不在化工机械厂驻厂,仍与化工机械厂相互勾结,非法填发质量监督检验证。退一步说,这些产品即使是合法制造的,但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也是不能发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的。罗之所以发给,主要是谋取私利,刘孝通私自给了罗200元,属于接受贿赂(这9台设备公家未收监检费)。罗的错误是严重的,但鉴于罗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所认识,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罗行政记大过处分,退回全部非法所得。

  5.其他有关人员如贺寿南、邓长庾、禹玉成等同志,有的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事多年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条例》和《规程》是很熟悉的,按理不应参与这些活动。建议二纺机厂、市锅炉厂、市一技校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邵阳市发生这种非法制造压力容器、非法发给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问题,也说明了我局对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抓得不严,主管领导存在官僚主义,应该向省厅作出检讨,并诚恳接受省厅批评,加强我市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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