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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安全生产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形势十分严峻。为尽快扭转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17号)文件和2004年7月2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观念,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企业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强化措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抓深化、抓巩固、抓提高”的要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把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查隐患,重点设防,反违章,严管重处”的要求,把好源头关,认真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2号)和省交通厅等8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超限超载和各类违章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较大、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处以停运整顿或者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客运车辆的线路牌;对超员20%以上的,在按章处罚的同时,吊销驾驶员客运车辆准驾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加大对车辆超速、超载和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监管力度,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问题。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办法,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乡道路的安全检查,坚决取缔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黑车非驾”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逢乡(镇)赶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机部门要组织人员到贸易场、点进行安全检查,加大管理力度,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坚决制止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确保乡村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加大对骑路镇和马路市场的整治力度。各县、区(市)要按照省交通公路部门和省公安厅对我市处于坡道上的骑路镇明确搬迁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搬迁工作。不是坡道上的骑路镇,要增设警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对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当地政府要坚决依法取缔,防止占道经营引发安全事故。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禁止客运车辆夜间10点至次日6点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营运。

  (二)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的监管。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整治,重点是“一通三防”的设施、装备、投入、人员、管理和防治水害措施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要突出瓦斯治理,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认真落实瓦斯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搞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各级政府、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强制关闭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坚决实施炸封无证非法煤矿。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保留的乡镇煤矿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业主抓好“五统一”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搞好“一通三防”。

  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尤其要加大对各类个体小矿山和采石场的整治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坚决取缔各种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加大对煤矿转制、租赁、承包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2004年,全市有证矿山的安全评估必须全部完成,对被评为D类矿山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在两年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施关闭。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监管力度,严把客船经营资质关、船舶检验关、船员任职资格关,对自用船实行“村管人、乡管船、海事监督巡查”,严禁农用船、自用船、渔船载客经营,严禁船舶带病运行,切实杜绝客船超员超载、人货人畜混装。对客船超载、非客船载客、“三无”船舶参与社会运输(营运)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船主和船员严肃处理,对“三无”船舶进行拆解。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船、渡口船和客船的例行检查和年检工作,强化对船员的业务及安全培训。

  (四)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继续抓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商厦、商住楼、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学校、幼儿园、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农村50户以上村寨以及森林防火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加强“三同时”审查和防雷设计审查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及各种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有关消防和防雷设计要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要经公安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严肃查处私自生产、倒卖、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今年要完成全市民用爆破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同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同时,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的安全检查和监管。

  (六)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其它安全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含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拆除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国土部门要继续抓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病、险水库的监控和治理;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工作;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清除公共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技改投入,加强生产管理,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及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积极研究从和人寿、财产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预防的办法以及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对未按规定和时限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年审,运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运。今年要完成重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暨安全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逐步启动乡镇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工作。

  继续执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煤矿维简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足额返还煤矿,严禁挪用。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设施工等领域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适当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该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尽快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实行“谁许可、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爆用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凡未实行“三同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在建的要进行清理,已建的要限期整改,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识别危害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006年年底前,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完成对乡(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引导、鼓励乡镇煤矿实施联合、兼并、重组或技术改造,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淘汰、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民乘车难问题。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开发力度,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四、加强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县、区(市)要尽快建立与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乡(镇)包村、村包组、乡(镇)干部包片,交警、农机、交通部门包车、包路段的管理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同时,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尽快建立乡镇安监站,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村委会、居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要求全市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不少于八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必须深入基层和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配备有关救援设备,定期组织演习,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遵义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遵义市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区(市),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该县、区(市)人民政府实施问责,并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问责情况,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各级安全监察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完善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执行情况。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全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管理规范,执法严明,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参与的职责与作用。

  宣传、新闻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重特大事故要及时予以曝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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