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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措施,对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目标,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首都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本市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市在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再就业问题,已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变原有的就业模式,按照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为方向,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基本目标: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制度的平稳过渡;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形成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市场价格体系、失业人员管理体系,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基本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依法终止、,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到2002年底,基本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力争3年左右,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过渡;到2003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左右。

  三、逐步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一)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现象的发生。做到筹资渠道不变,工作力度不减,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加大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工作力度,杜绝坐等下岗职工协议到期解除的现象。解决好停产、半停产和实施破产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积极稳妥、依法有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着重解决好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有关债务问题,确保其顺利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债务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闲置设备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以采取将闲置的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折价转让抵减经济补偿金或债务;或者采取与职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冲减职工租住或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或购房款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停产、半停产且扭亏无望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进行整体处置时一并清偿。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后,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做好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等工作;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为所安置的下岗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对大龄下岗职工实行保护性政策。3年过渡期内,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由职工个人将档案存放至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就业经费中列支。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安排其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对其进行管理。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所在街道享受退休待遇。

  (五)妥善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按照企业分流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要制定结构调整方案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进一步放开就业渠道和就业形式。年纪较轻的,鼓励其自谋职业,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竞争实现就业;进入中年的,主要通过安排其到劳务派遣企业、社区就业组织或自谋职业等途径实现再就业。

  (六)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企业要从生产经营实际出发,实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岗位测评、定员定额和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使企业劳动力资源配置与生产经营发展相适应,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形成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信息采集、汇总、评价,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实现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调整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结构。争取用3年左右,建立起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使其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发挥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逐步形成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备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三)完善职业介绍服务规则,规范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年审制度;建立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制定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化。依托首都公共信息平台,将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成以职业介绍为核心,涵盖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外来流动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管理、职业培训和社区就业等功能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广域信息网为基础,实现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网、职业介绍信息网、职业培训信息网、社区就业信息网的联接,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五)加强职业指导,完善职业指导工作模式。通过视听、测试、培训等多种方式和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服务,有效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职业指导(介绍)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监察体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市劳动法规、规章;根据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机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

  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扩大就业领域

  (一)积极拓展就业领域,开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在发展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社区服务业、新兴服务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门路,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通过开发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社区环境、卫生、文化、治安、便民利民等服务岗位,开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后勤社会化服务岗位,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创造社区就业岗位。2003年底前,力争开发、置换30万个就业岗位。

  (三)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社区就业实体。创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园区等社区就业品牌。各区、县的街道(中心镇)都要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形成就业特困人员就业托底机制。将国有企业开办劳务派遣企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延伸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失业人员,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将远郊区(县)现代农业与城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化服务和居民需求相结合,创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再就业园区,使其成为具备孵化功能、安置功能和为社区居民提高集约化服务功能的再就业基地。

  (四)转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能,加快其向社区服务领域开发就业岗位。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帮助就业特困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同时,根据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与企事业单位相分离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五)加大对社区就业实体的政策支持。制定鼓励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维修、配送、家庭装饰装修、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专业化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对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发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作用,支持社区就业实体的发展。

  六、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力争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90%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职业(工种)达到110个,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二)适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改革人才培训模式,培养具备实践能力、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创办1至2所主要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的职业技术学校,使初级工比例由现在的38%降低到30%,高级工及以上比例由10%提升到15%;掌握第二、第三技能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完善“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加强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培训要求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接受免费培训,并通过培训使推荐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四)调整完善职业培训体系。以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改革、调整,形成各类培训机构职责分明、相互补充、协调运作、面向市场共同发展的格局。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将现行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内部工人技术考核双轨并行的管理体制,改为单轨运作的完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人员管理

  (一)加强失业监控体系建设,为宏观调控失业率提供可靠依据。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管理办法,建立对裁员的跟踪、协调机制;建立失业预警和监测系统及失业人员抽样调查制度,对失业率发展趋势做出可靠预报。

  (二)提高对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建立失业人员报告制度,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求职、培训、家庭生活等状况,提高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建立规范化、全方位的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三)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定期调整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同时,还要建立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制度。

  (四)完善促进就业政策。遵循积极、有效的原则,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促进就业政策,将鼓励政策的侧重点从下岗职工逐步延伸到失业人员。完善引导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工资性补贴政策、扩大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政策。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发展弹性就业形式。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一)建立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以郊区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契机,引导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城镇二、三产业岗位的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二)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用人单位必须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性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三)完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保证用工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使城乡劳动力公平参与就业竞争,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

  九、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引导投资,引导企业吸纳劳动力,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

  (二)统一规划,逐步建立以街道(中心镇)为基础的市、区(县)、街道(中心镇)三级就业服务组织。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街道要调整合并原有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各区、县根据本辖区就业人口、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总量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建设计划,使基层就业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就业经费的投入,为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提供资金保障。要根据过渡时期就业形势严峻,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建立市、区(县)两级就业经费,主要从财政投入、失业保险基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等渠道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下岗职工逐年减少,失业人员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可适当用于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用于促进就业;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按适当比例提取就业经费。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各类用人单位对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义的认识。通过分析再就业形势,宣传有关促进再就业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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