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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建设“和谐武汉”、“平安武汉”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为此,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搞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建设“和谐武汉”、“平安武汉”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

  (三)奋斗目标。到 2007 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 GDP 生产安全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省下达目标范围以内,不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到 2010 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到 2020 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全市事故总量下降,亿元 GDP 生产安全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城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全面提高。

  二、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上述类型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对擅自审批许可的,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的责任。对擅自开工、投产和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关停,并给予处罚。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以振兴武汉制造业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购销、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要加大对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机械开采水平,减少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今后新建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达到 20 万吨以上;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开办矿山,在限制开采区内要控制企业数量,逐步关闭 20 万吨以下的采石场。严禁在城镇居民区内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严控制在非化工发展区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设立在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停;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扩大规模,并要制订计划,逐步搬迁到市化工发展区。各级政府要为搬迁企业创造条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坚决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能。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报废。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法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订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 1.5—2% 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1% 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控等工作。安全费用由企业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提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用下一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补足。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 2007 年起,对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按照其规模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小型企业 30 万元,中型企业 100 万元,大型企业 150 万元,特大型企业 200 万元。这些资金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

  (四)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 3 年努力,使全市企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有条件的企业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经济赔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认真执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伤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办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定额为他们交纳工伤保险费,使其伤亡赔偿享受与城市从业人员同样待遇。

  (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职业技能教育中,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毕业生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快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监管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

  乡(镇)、街道要明确管理安全生产的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街,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站;工业企业较多的村(居)委会,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级都市工业园区应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注册助理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以形成安全生产有效的智力支撑。

  (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整改和销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加强对市、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完善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以公安消防等专业化队伍为骨干、有关单位和企业人员参加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要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等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全市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探索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管的有效途径,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措施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整改。各级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月事故统计报表、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快报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类安全事故的工作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同志 “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副职领导同志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要深入基层,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调研;重要时期要组织和带队深入基层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每年要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及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年终组织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目标、达到“一票否决”条件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同志、有关领导同志年度综合评先资格。凡发生 1 次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半年内安全死亡事故比上年上升50% 以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说明情况。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信息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确保专款专用。

  (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建筑施工等危险行业、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组织科研攻关。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五)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区、村委会、学校等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创建“青年安全监督示范岗”、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企业、安全学校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六)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用专门时段和版面定期播发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行宣传和推广,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和逃生能力。要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及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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