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我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黑河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黑河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努力完成省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目标,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
重点抓好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整治。要继续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一通三防”,搞好瓦斯灾害综合治理,加强检测监控。增加安全投入,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关停后整改不到位擅自开采的小煤矿,严防重大煤矿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要重点治理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隐患和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交通部门和企业要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路面破损严重、警示标识不全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及时查处违章行为,清除违章车辆。要研究有效的管理办法,采取科学的监控措施,严防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建立由公安交巡警部门管理,单位主管领导负责,驾驶员遵章守纪的交通安全机制。公安交巡警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对严重违章和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驾驶员,要吊销驾驶证,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对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文体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集中治理。要重点治理疏散通道,严厉查处用火、用电、用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关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歌舞厅、小游艺厅、小网吧、小饭店、小旅店和小商店。要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该限期整改的一律限期整改,该关的坚决关、该停的坚决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制定预案,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四)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要以建筑安全资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为重点,整顿建筑市场,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对发生重特大建筑事故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重点对矿山企业用品使用及爆炸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爆炸器材库、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库要予以关闭或取缔。
(六)教育系统安全整治。要以大、中专院校的安全管理,中、小学校的危房改造为重点,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确保教育院校和中、小学校安全。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要围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实施安全评价和生产许可证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另外,还要搞好特种设备、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水运等专项整治。铁路、民航、旅游、航运、文化、电力、石化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薄弱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三、时间步骤
今年的深化整治工作从4月15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为全面开展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自行制定的方案,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安全整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安全整治总结验收工作。12月11日至20日市政府将派出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责任分工
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市公安局和交通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公安交巡警部门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建设局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煤炭办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整治,海事局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制定详实的整治方案,落实好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各安全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利用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
(三)加强执法监察,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隐患整改不积极的,整改不力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厉追查事故单位和牵头部门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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