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含高新区管委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其实现;及时制定和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3、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5、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备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8、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县(市)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县(市)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监察全市企业(除煤矿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意见。
3、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预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核,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对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对全市工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
3、配合安监部门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其培训工作。
4、配合安监部门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民主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参加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五)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其地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6、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娱乐场所、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7、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定期预测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8、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七)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3、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市公安交警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政策。
2、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定期预测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督查。
(九)市建设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4、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5、按规定组织参与本地区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对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市卫生局
1、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4、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在用地审查和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2、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3、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教育局
1、拟订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市交通局
1、拟订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市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6、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导航标志,负责危桥危路的改造,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9、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水运交通事故和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1、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对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市森林防火组织工作。
2、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机手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品的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控制新项目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局
1、拟订全市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指导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4、督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5、督促本系统内各单位(包括公园、自来水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规定,把“三同时”纳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6、负责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并组织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系统内各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和省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全市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主体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提交过期或无效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四)市商贸发展局
1、拟定全市商贸系统安全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商贸系统安全经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商贸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五)市公路管理局
1、监督检查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工程施工安全。
2、负责所管养公路禁示、指示、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3、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4、拟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六)市乡镇企业局
1、制定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乡镇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对全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系绳气球实施监管,以保障军民航空安全。
4、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空域安全和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
(二十八)市煤炭行管办
1、负责指导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执行;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2、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3、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分析预测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督促煤矿制定预防事故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5、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6、按规定参与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工作。
(二十九)其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煤炭行办除外)
1、拟订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本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中央、省驻潭企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按上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工作经费。
4、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对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方案)。
7、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生产经费。
8、负责本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申报。
9、负责本企业(包括发包、出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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