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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安全生产举报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金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0日第5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鼓励市民举报区域内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的危险行为和危害因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800元;

  (二)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三)瞒报、延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四)建设工程未办理法定相关程序、建筑施工未办理安质受监手续(备案)开工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200元;

  (五)建筑工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0-300元;

  (六)市政工程、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场地围护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元;

  (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每查实价值1000元货物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元;

  (八)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或关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200元;

  (九)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十)非法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特种设备的,以及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擅自交付使用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00-400元;

  (十一)未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擅自安装的、未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超期使用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元;

  (十二)非法使用无铭牌、私制土锅炉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800元。

  第五条 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已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受理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为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的报告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属有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的部门向报告或者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办法:

  (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及时通知举报者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该出示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三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

  第十三条 本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辖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投诉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区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民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受理部门电话联系、电子信箱表(略)

  2、金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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