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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1989年7月部在呼和浩特召开的电力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并决定先由部在火电厂组织开展,再逐步推广到水电厂和供电企业。1990年底,部又决定有条件的网、省局可自行组织所属水电厂和供电企业开展达标工作。

  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达标工作是促进发、供电企业“眼睛向内、挖掘潜力、加强管理、提高双效”的有效途径之一,由此已经取得了良好的企业和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搞好电力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部决定在发、供电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

  1.开展达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格认真的作风,不断提高发、供电企业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生产的水平,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为了实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发供电企业都必须树立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新观念,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促进达标工作深入持久地健康发展,为创建一流的社会主义电力企业而努力奋斗。

  3.实行分类分档达标。达标企业分为部和网(省)局两档。申报部达标企业的范围是,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年售电量在1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局(电业局)。申报网(省)局达标企业的范围由网(省)局自行决定。

  4.部和网(省)局根据达标企业的标准(见附件)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部达标企业由网(省)局依照部颁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报部批准后由部命名。必要时,部将组织抽查。网(省)局达标企业的考核,命名由网(省)局自行规定。

  5.达标企业一年考核或复核一次,不搞终身制。

  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考核部达标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和供电企业,并原则适用于网(省)局达标企业。

  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部颁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发、供电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3.基本要求

  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企业法》和《条例》,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4.考核指标:

  4.1安全指标

  *4.1.1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性质严重的群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

  *4.1.2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未发生本企业责任的下列事故:特大、重大设备事故,漫坝,水淹厂房,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污闪或重大电网瓦解停电事故。

  4.1.3考核年度内,容量在500MW以下的水电厂,连续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800MW以下的火电厂实现二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实现一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年售电量在40亿千瓦时以下的供电局(电业局)实现三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年售电量在4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局实现二个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4.2可靠性指标

  *4.2.1发电设备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103% ̄104%

  4.2.2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定额完成率≤60%

  *4.2.3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99.6%

  *4.2.4大坝安全评价应达到正常坝或加固方案已审定并开始实施的病坝和险坝。

  4.2.5洪水预报准确率≥85%。

  4.2.6主设备完好率≥95% ̄96%,主设备一类率≥70% ̄80%。

  4.2.7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不影响综合出力。

  4.2.8自动装置正常投入率≥80%,正确动作率≥95% ̄98%。

  4.2.9继电保护装置及热工保护投入率达100%,正确动作率≥98%

  4.2.10经计划大修的设备半年内不出现非计划停运(包括半年内不安排小修)。

  4.2.11消缺完成率:主设备达100%,辅助设备≥85% ̄90%。

  4.3经济技术指标

  *4.3.1考核年度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发电量,售电量,供电煤耗、水耗、线损、劳动生产率等生产任务或指标。

  4.3.2按当年实际来水和复核调度图核定的考核电量计算的水能利用提高率≥4%。

  4.3.3供电煤耗定额完成率≤100%。

  *4.3.4线路损失率系数K值≥0.007.

  *4.3.5供电电压合格率≥90%。

  4.3.6考核年度节能技措项目完成率≥80%;科技项目完成率≥80%;重点技措完成率达100%;一般技措完成率≥80%;电费差错率≤1.5%。

  4.3.7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110% ̄115%。

  4.3.8各项技术监督指标符合部颁标准。

  4.4文明生产要求

  *4.4.1水电厂、变电站充油生产设备和设施等无渗漏。

  *4.4.2火电厂生产现场管理符合《能源部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设备泄漏按有关规定考核)。

  4.4.3在岗职工着装符合安全规程要求,运行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秩序井然,精心值班,精心操作,精心巡视,保持发、供电设备的良好运行工况;检修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营业窗口一口对外,挂牌服务,方便用户。

  4.4.4根据电力生产特点实行定置管理。设备见本色,标志清晰,介质流向清楚。安全防护设施、管道保温、电缆孔洞封堵、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4.4.5主要工作场所的噪音、室温、照明、粉尘浓度等符合规定。

  4.4.6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部《火力发电企业上等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

  4.4.7生产管理的台帐、记录和各种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方案工整。

  4.4.8征询0.1% ̄1%各类用户,对供电质量及服务基本满意率≥80%。

  5.说明

  5.1其本要求和带*号者为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5.2其他考核条款采取评分方式。

  5.3考核企业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生产工作时,应根据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格认真的作风的要求,增加相应的考核条款。

  5.4分别按水电、火电和供电企业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6.本标准解释权属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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