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压力管道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郑州市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方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2月25日)

  为加强对我市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质监锅发[2003]20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普查的目标

  通过专项普查工作,查清全市压力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和安全状况等级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

  二、专项普查的范围

  凡我市境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三、专项普查的内容

  (一)在查清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等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将有关数据通过规范的普查管理软件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

  (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在开展工业管道普查的同时,开展在线检验工作,并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制订全面检验计划,积极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核定安全状况等级。

  (三)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四、专项普查的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人员组织阶段(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月15日)。工作内容:1.召开动员大会;2.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普查登记通告、信息;3.印发宣传材料,下发普查文件;4.确定并培训普查工作人员。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月16日至2月15日)。工作内容:1.了解我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分布情况,对拥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逐家登记造册;2.将《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下发至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向单位宣传普查的意义,讲解表格填写要求,同时告知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三)自查自登阶段(2004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普查登记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

  (四)核查汇总、整改阶段(2004年3月16日至7月15日)。工作内容:1.普查登记工作人员前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收集登记表,并逐台核实登记内容;2.在开展压力管道普查的同时,郑州市锅检所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在线检验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制订全面检验计划,积极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核定安全状况等级;3.各县(市)、区质监局向郑州市锅检所汇总上报普查登记表,郑州市锅检所把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建立中心数据库;4.对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设备,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五)验收阶段(2004年7月16日至2004年8月15日)。市质检局制定验收办法,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被验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以迎接省质检局组织的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普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龚立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义德、市质监局局长武长江任副组长的郑州市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副局长王俊英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分别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贸、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市锅检所成立压力管道专项普查机构,具体负责压力管道的普查登记和录入工作,指导、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做好定期检验和安全评定工作。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为保障本次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为普查工作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经费,配备办公电话、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抽调专职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质检局要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每月末向市锅检所报告工作进度,提交收集的普查登记表,于2004年7月底之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向市锅检所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业管道普查组织情况、在线检验完成情况,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普查情况,主要工作经验和问题以及普查数据汇总情况。

  建立普查登记工作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明确到人。普查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漏登、瞒报、漏报、错登、错报,致使管理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普查登记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凡对普查登记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瞒报、漏报普查对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瞒报、漏报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将按照规定程序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略)

     2.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