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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和馨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开展和馨行动规范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温州市开展和馨行动规范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和馨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平安温州”的总体部署,以加强签订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和谐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经济相对发达、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和队伍。

  (二)建立用人单位诚信用工和劳动者诚信务工信息库及社会查询系统,定期公布严重失信的企业和务工人员名单。

  (三)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签订面达80%,工资集体协商率达60%.(四)加大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力度,95%以上的非公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档案,85%以上的非公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备的条款外,还必须明确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等。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一律要补签;已签订但内容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劳动合同到期仍继续用工的,要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要签订变更合同。

  2.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严禁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用人单位要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须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建筑业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或项目部必须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实行有效的考勤;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工资发放前在工地张榜公布;工资支付必须按合同由企业或项目部直接兑现,不得由班组长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支付。积极推行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负全责。企业承包经营的,职工工资支付由承包方负责;无法人资格的承包方拖欠职工工资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坚决制止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用人单位招用的职业(工种)属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未做到实行持证上岗的,一律予以整改。严禁招用童工,对招用未满16 周岁儿童的用人单位监督其立即实行清退并予以处罚。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对超时工作的要按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禁止强迫加班加点。

  (二)全面开展《登记证》大清理。所有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撤销的,也要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坚决取缔无证职业介绍所,严厉打击非法职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得雇佣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四、工作步骤

  本次“和馨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和馨行动”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将开展“和馨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机构报市开展“和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书面自查申报表,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2005年5月8日至6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通过排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低、小、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对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和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一查到底,屡教不改的从重予以处罚。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和馨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5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开展“和馨行动”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并将总结验收报告报市开展“和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单位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创建“平安温州”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和馨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和馨行动”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开展“和馨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温州市开展“和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刘奇为组长,孟建新为副组长,厉秀珍、何素凤、叶国良、陆光中、黄河、吴国良、朱铁山、石文秀、鲁广维、何献敏、徐晓、张继烈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张亨利为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开展“和馨行动”的领导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工作任务。市“和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大检查开展情况的督查,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企业的检查及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大检查开展情况的督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次行动的主要组织实施者,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特别是发挥好村级组织的作用,对辖区企业及经营场所实施全面检查,检查面要达到90%以上。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大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是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扎实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管网络和仲裁机构建设,尽快将工作网络延伸到重点工业集镇;要加强长效管理,在产业(行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逐步建立由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自主管理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劳动关系协调新机制。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证加工场的整顿、取缔,净化社会就业环境;并建立工商年检和劳动保障年检的联动机制。建设部门要落实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强化对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对因层层转包而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依法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公安、司法和金融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逃薪企业财物进行监管保全。财政、人事部门要在劳动保障工作的经费和人员安排上给予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维权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和馨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开揭露违反劳动用工的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健全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

  附件:“和馨行动”开展情况检查考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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