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争议受理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