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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
www.110.com 2010-07-06 14:33

各市局、总工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强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践,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法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推动协作关系健康发展。

  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备案;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联系。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监督,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的建议;

  (二)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三)参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

  (四)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五)通过舆论工具,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披露、批评。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法律监督;

  (二)坚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

  (三)相互支持,密切合作;

  (四)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劳动者的招收录用情况;

  (三)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

  (四)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六)遵守国家规定情况;

  (七)遵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情况;

  (八)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承办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的单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为形成合力,加大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逐步建立以下制度:

  (一)互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顾问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聘任同级工会有关人员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工会聘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顾问,指导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由工会组织推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上岗,其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另行制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顾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同级工会颁发聘书。

  (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联合组织一次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也可相邀就特定内容进行专题检查。

  (三)协助办案制度。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邀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有关的监察执法活动予以协助,工会应给予大力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用人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督促其认真落实,并将具体结果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向其填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限期要求其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又不说明情况的,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建议对该用人单位依法查处。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后,应及时予以研究、备案,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应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通力合作,共同进行研究和处理。

  (四)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例会),就劳动法律监察、监督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协调双方的监察、监督工作任务和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内容。

  (五)情况通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就各自监察、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每半年至少相互通报一次。对于在监察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

  (六)联合宣传培训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联合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向用人单位行政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促用人单位行政执行;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报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当地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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