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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
www.110.com 2010-07-06 14:33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国务院有关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的调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调资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全区统一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既不打折扣,也不能乱开口子。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确保这次调资工作平稳顺利地实施,充分发挥工资工作的激励作用,为我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可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和《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7〕82号)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不高于当地现行工资标准的30%幅度增加。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和负担的比例解决。临时工如何增加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四、关于经费问题,这次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财力确有困难的地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

  五、关于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问题。这次调资工作在具体实施步骤和工资兑现上,先离退休老同志再到在职工作人员。具体时间要求:9月15日前完成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在职工作人员调标增资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关于审批手续问题。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审批手续,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发放,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案。各地、市、县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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