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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
www.110.com 2010-07-06 14:3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拖欠工资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地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企业是清偿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的原则,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足额补发拖欠的工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着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各地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重点解决在2006年年底前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确定认定标准。应发工资按照职工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以及欠缴的各项费用等工资外科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职工在放假或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三、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指导

  (一)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步伐,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二)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二)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和企业,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生严重工资拖欠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相关信息,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并将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名单及企业拖欠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人数等相关内容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大事记,严格其贷款程序。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加强和改进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协调机制。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11个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合力,确保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

  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和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的长效机制。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摸底工作,建立欠薪台账,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指导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督促国有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

  公安部门对恶意欠薪、涉嫌卷款逃匿的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联动,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欠薪、逃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追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和保证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对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纪律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工商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不诚信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金融机构应做好工资保证金账户专户的开户核准工作,并将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依法行使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解决欠薪问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积极帮助劳动者追讨工资;推动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协调处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报告。企业工会要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发现有欠薪情况或者趋势,及时向企业指出,并要求其改正,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调度。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资历史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核查认定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资的具体认定标准,尽快研究制定调查摸底工作方案、培训业务工作人员,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在2006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填报《截至2006年年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汇总表》,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要理清工作思路,坚持抓重点、抓关键,切实抓紧抓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于2007年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备案。为及时掌握各地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搞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分析和督查督办。从2007年6月起,在每月10日以前按月将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李 荣 李 军

  联系电话:(0471)6968863 6964928(传真)

  2007年4月30日

  附件:截至2006年年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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