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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6 14: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做好清欠工作。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上来,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以前历年积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局、建设局、财政局、总工会、人民银行支行,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暨农民工工资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反腐办《福州市坚决纠正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按月预付,按季结清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是各建筑工地的劳动用工主体,是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款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各建筑业企业(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明确每月工资发放日期,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卡,每月按不少于完成工程量的7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工资,每季度按约定或实际工作量结清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制作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建筑业企业必须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推行工资资金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到位。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市各建筑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外省、市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或福州项目部)都要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将工程款的20%直接转入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专户,多还少补,并由各开户银行负责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把工资专户与农民工银行工资卡的监管工作相衔接,建立健全工资资金保障制度。

  三、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各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建立,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管理,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应参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提高劳动合同的针对性和合法性。各建筑工地应与全体员工(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用工主体,当事人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书面委托建筑工地项目经理代签。

  四、建立健全拖欠工资监控和预警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3]01号文件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制度。各级工会要做好企业工资支付日常监测,对欠薪一个月的企业,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对欠薪二个月的企业,由各行业(乡镇、街道)工会向市或县(市)区总工会报告,市或县(市)区总工会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进行调查,制定措施,提出预警;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欠薪的企业,有关部门将进行重点监控,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发挥全国职工维权热线电话“12351”作用,畅通职工投诉渠道,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单位,工会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对情节恶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达到整改警示的作用。

  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依法将企业用工的情况列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框架中,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律法规,自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除劳动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外,建筑行政部门将把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与企业资质评级挂钩,将其按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对克扣员工工资现象严重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此外,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将开展劳动用工诚信企业评选工作,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六、集中力量清理建筑领域历年积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建筑企业不准产生新的拖欠。各建筑企业要以全国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为契机,清偿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2003年以前历年积欠的工资于2005年春节前清偿。特别是财政性和国有投资工程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建筑业企业要摸清底细,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便从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专款用于清偿,确保完成农民工工资清欠任务。

  七、建设、劳动保障、总工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资金保障制度、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开展联合专项治理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八、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建设部门每月将本地区清理农民工工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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