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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
www.110.com 2010-07-06 14:34

  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自六十年代以来,已建立了十多个专业经营的网点,组织了部分专用防护用品和全部布制防护用品的生产,颁发了《四川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少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发放管理制度,这对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混乱现象也是比较突出的。有的搞平均主义,普遍发给工作服、皮鞋;有的管理松弛,多冒领,馈赠亲友或私自出售;有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甚至发高跟鞋、尼龙伞或现金;有的挪用自产的棉布、生产业务用布产或套购布票购制工作服发放等等。而省内外有些单位跨行业出售质次价高的工作服、手套,以及部分工商企业争揽劳保生意的多头经营,又给滥发防护用品提供了条件。

  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国[1981] 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发放标准,健全管理制度。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均不能自作规定。对于现行标准中的问题,如需修改补充,要经地、市、州劳动局同意,若要调整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应报省劳动局批准。

  各单位要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整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添项目、改变品种,更不准折发现金,做到得旧利废,物尽其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不能发放使用。

  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核实供应。专用防护用品要按需要作好供应;布制防护用品一律供应成品,其用布指标应根据企事业单位归属统计行业,按行业平均用布量计划分配,统筹安排。

  二、统一经营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由百货公司(三州为贸易公司)及所属劳保用品商店经营,经营目录详见附件。信托、寄售、货栈、废旧商店或其他工商企业、个体商贩,均不得经营(这些单位库存的属于统一经营品种的合格品,由商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处理),并应停止收购个人出售的防护用品(厂矿企业确实无力修旧利废需要出售的废旧防护用品,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照常回收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再发给他们经营防护用品的营业执照,已签发的应予注销。属于回收利用的和再生织物加工的防护用品,仍维持现行经营办法,主要销售对象应是未纳入防护用品供应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属于劳动防护需要的一般生活用品,仍采取交叉经营办法,但厂矿企业用于劳动防护者,由专营单位核实供应。地方生产的防护用品由专营单位衔接计划,签订合同,统一经销其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外地来川推销防护用品者,一律由专营单位接待。

  为了适应统一经营的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增加网点。工矿集中的自贡市和绵阳地区要尽快建立劳保用品商店,其他市县尚未设立专营网点的,均应设立劳保用品专柜,专营网点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商业区,以利厂矿选购。专营单位要充实和培训专职人员,保证专营单位的货源,优先供应适合做布制防护用品的棉布(包括维棉布),要求供应劳动布等线织品达到总用布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专营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上门服务,函电售货等方法,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经营质量,不得出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防护用品。上级在确定计划时应从实际出发,不能硬压销售任务和利润指标。考核专营单位的经营成果,应以严格执行供应政策,及时供应劳动防护用品,帮助使用单位修旧利废和节约使用的情况为主要依据。

  三、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专营单位应设置专用货票和收款章。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对防护用品的购买要严格控制,认真审查,并坚持向指定的专营单位购货。如有特殊需要应提前向专营单位送计划,签合同,确需外出购买的,须经当地专营单位(出省的应经成都或重庆劳保用品商店)同意和出具证明。不是向专营单位或未经同意外出购买的防护用品,不应报销,银行不予划拨结算。专营单位有责任对企业购买、发放、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把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企业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使用由安全部门和后勤部门办理。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发放管理制度的实施。要密切配合党领导,教育职工既要重视安全生产,坚持正确使用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又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发放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以适当的奖励;对违法乱纪,严重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五、加强市场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对倒买倒卖防护用品的投机分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没收物资或罚款等办法,认真处理。

  六、本意见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开始执行。

  附:《劳动防护用品商店(专柜)统一经营和交叉经营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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