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和《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最高罚款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
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数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金保工程建设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