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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1993年我部承担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以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了与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得到了各地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各地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八五”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八五”后期,全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有所控制。但是总的来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我部在总结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和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在全国性的安全生产法规出台之前,作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一个指导性文件。现将《建议》印发你们,谨供你们在规划和部署“九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时参考。你们对《建议》的意见和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告知我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引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不配套,已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落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相当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不严,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对事故查处不及时、不严肃,结案率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安全生产监察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安全科学研究和应用水平低。由于上述问题,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必须在“九五”期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从根本上遏制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建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一、安全生产发展目标

  (1)“九五”期间,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以及卫生检测检验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严肃查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

  (2)具体目标是:

  ——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初步形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100项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专项经费。

  ——特别重大事故的结案率达100%。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确认率达100%,评估率达50%,整改率达20%左右,监控率达50%以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率、确认率和监控率达90%以上;防止因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失管失控而造成重大恶性事故。

  ——企业职工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比“八五”时期有所下降。

  ——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1以下,其它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非煤矿山百万吨矿石死亡率有所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在用锅炉定检率达95%以上;在用压力容器、气瓶年检率达85%以上。

  ——锅炉爆炸事故率降到0.6起/万台·年以下,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下降到0.8起/万台·年以下;气瓶爆炸率降到0.7起/百万只·年以下。

  ——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游乐场所中特种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尘、毒作业达标零级率60%以上,乡镇企业尘、毒作业达标零级率30%以上;基本消灭劳动条件四级尘、毒危害,减少三级尘、毒危害。开展并全面推广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和危害程度分级工作,加强对矿山粉尘危害的监督和管理,使矿山新增尘肺病例有所下降。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安全生产周”活动有效开展率达90%以上。安全文化被社会普遍认识和接受,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地(市)、县级主管安全和劳动局长安全管理培训率达90%以上。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率达100%。

  ——坚持检测检验单位和检验员资格认可制度,实现100%持证检验。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厂、矿长(经理)劳动安全卫生考核认证率达80%以上。

  ——健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队伍,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员数量达到企业职工人数的万分之二。

  ——石油、化工、建筑、交通运输、煤矿、兵工、冶金等行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在控制重大工业事故与职业病的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重点攻克三项跨部门的带有共性和全局性的关键技术。

  ——重点抓好科技示范工程,推广先进适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较大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安全仪器设备和有良好效果的作业环境控制技术及设备三个方面优先发展产业,劳动保护产业结构初步形成。

  ——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整体水平,重点科技领域的科技实力达到发达国家九十年代水平,某些方面接近国际水平,主要工业生产领域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应用达到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3)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4)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

  (5)要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法规建设,危险性大的行业特别要制定并补充完善与本行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行业专项法规和标准。

  (6)各地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照国家立法基本原则,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

  (7)加强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切实加强领导,增加资金投入

  (8)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动员、组织和领导全社会力量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有计划地增加社会公用安全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对企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治理以及安全科技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抓好消防、交通运输、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危险性和事故多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把好审批立项关,对项目要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论证与评价的费用从项目设计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和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促进安全生产的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列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特别要制定减少职业危害的规划,加强减少职业危害的科研工作,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促进和引导各类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为把安全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推动制度的实施,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领导和支持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察职责。

  四、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6)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7)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考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8)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

  (19)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矿企业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商业企业参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保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20)企业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1)企业保障足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保证治理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有足够经费。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工伤保险。

  (22)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报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的资料;必须保证安全卫生工程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3)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大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或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抽检;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急计划和监控措施,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4)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引进国外的设备、工艺及其原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卫生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25)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实行厂级、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变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6)企业采取措施,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个体安全防护,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监察体系

  (27)加强安全生产监察的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监察法规和制度,为实现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监察的权威性。

  (28)健全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按不少于企业职工人数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持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工矿企业多的乡(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人员。

  (29)深化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双重领导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中央负责省,省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和任命。

  (30)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制度,深化检测检验体制改革,坚持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级检测检验机构,提高定检率,提高检验质量,消除检验盲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检测检验体制。

  (31)逐步完善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制度,实现全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信息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提供快速可靠的依据。

  (32)以中心城市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察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模式。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减少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发生。

  六、加强国家监察职能

  (33)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预防性监察和事故监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34)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那些安全生管理松懈,短期行为严重,以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频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和领导要追究责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给予相应处罚。

  (35)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认可制度;严格开展对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察工作,杜绝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36)强化事故监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发挥国家事故调查机构的作用。

  (37)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控措施,更新安全监察的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监察的技术含量。

  (38)强化预防性现场监察工作。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监察推行目标管理,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监察活动,加强预防性日常监察,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

  (39)突出对伤亡事故严重和危险、危害程度高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的安全生产监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治理。

  (40)强化对尘毒危害作业的监察。重点开展生产性粉尘作业和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察工作;建立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体系,开展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监察,推广高效防尘技术,降低粉尘危害。

  (41)加强对石棉、水泥、陶瓷、玻璃、铸造、耐火材料、橡胶等粉尘危害重点行业的监察,粉尘危害重点岗位治理的措施有效率达90%以上,矽肺病的发病率明显降低。

  (42)加强对急性中毒大事故和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预防性监察,对可能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要加强隐患治理和监控,毒物危害重点岗位的措施有效率达95%以上。积极开发、宣传、推广制鞋业、箱包制造业、玩具制造业以及印刷复膜生产适用的无毒或低毒胶粘剂,鞋用无苯胶粘剂和无苯印刷复膜胶推广使用率达50%以上。严格贯彻“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加强对苯、汞、铅、砷、氯、光气、一氧化碳等56种主要毒物危害作业劳动条件治理工作。

  (4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提高项目审查质量,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机制,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率由80%提高到95%以上。

  (44)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监察规定及标准。在企业管理性检测检验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矿山提升设备、防爆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等监察性检测检验工作。

  (45)重点强化煤矿瓦斯事故的专项监察,对瓦斯危害严重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察,使瓦斯事故的发生频率有明显降低。

  (46)加强对尾矿设施和采石场事故多发地区的安全生产监察,对尾矿设施逐步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开展危害程度分级;对采石场全面推广规范化开采技术。

  (47)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和厂(矿)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认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

  (48)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的研究,研究开发与我国高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七、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作用

  (49)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管理、监督作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5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和推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提高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制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和技术规范。

  (5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加强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

  (53)组织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重大经济和技术装备决策中应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和内容。

  (54)危险大、危害重的行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逐步增加企业重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

  (55)负责检查本行业在生产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56)定期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加强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57)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58)各级工会组织及职工,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出批评,及时检举控告。

  (59)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在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检查活动,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60)企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或民主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提高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61)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62)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知识和技能。

  (63)职工努力学习安全防护技术,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应变能力,生产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64)职工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企业安全员的专项安全检查和国家监察员的安全监察,自觉开展安全自查、互查。

  (65)职工有维护安全生产的义务,有权纠正、检举和控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6)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其它场所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企业或有关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67)逐步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事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的多层次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

  (68)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并进行资格认可,逐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69)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企业。在抓好企业职工一般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认证。

  (70)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教育课,大、中专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教育的专业课中加入安全生产内容;有计划地根据需要进行安全工程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教育,培养安全科技人才。

  (71)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72)各新闻机构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要发挥各级劳动学会、劳动保护协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

  (73)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十一、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

  (74)安全生产的科研面向企业、面向市场,形成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研究开发与生产相结合的科研机制。安全生产科研计划的制定要考虑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课题的立项要广泛征求科学家、专家的意识,进行科学论证。在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与指导协调相结合,实行科学分工,优势互补。

  (75)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科技成果利用和安全生产科技产业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重点扶持。对安全生产重大攻关项目和关键性技术研究成果建立示范工程,积累经验,推广使用。

  (76)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的研究。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把现代管理科学的原则和行为科学的理论用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上,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77)开展安全经济学的研究。研究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和发展生产的关系,通过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测算,研究分析投入与产出中的安全价格,评价安全技术措施经济效果。

  (78)开展安全人机工程学研究,有效地提高人——机——环境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79)开展事故隐患辨识、评价与监测技术研究,研究制定事故隐患辨识标准和评估方法,研究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对策。

  (80)开展作业环境模拟仿真技术研究,建立事故模拟仿真及信息处理系统;开展重大事故应急计划、救援系统、专家决策系统及安全生产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81)开展各类易燃、易爆、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展粉尘、毒物及其他危害预防控制技术、检测仪器(或设备)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开发研究;开展对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它特种设备检测仪器(或设备)的开发研究;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和安全评估及延寿技术的研究,为安全生产科技产业提供技术保障。

  (82)开展矿山重大事故特别是煤矿瓦斯事故的控制和预警技术的研究。开展对矿山瓦斯、煤尘、地压、火灾、水灾等重大事故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开展尾矿设施、边坡动态监测系统的研究。

  (83)开展矿山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开展对矿山呼吸性粉尘、噪声等监测体系的研究,开展矿山呼吸性粉尘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矿山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的进步。

  (84)组织劳动安全技术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着重研究重大工业危险源评价与控制技术,重大工业事故和频发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

  (85)组织劳动卫生技术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着重研究职业病预防技术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与治理技术。

  (86)组织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和应用。着重进行新型、多功能防护用品的开发与应用研究。

  (87)组织安全生产宏观决策与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的基础性研究。着重研究安全生产标准,形成安全生产宏观决策与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重要的基础性研究。

  十二、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88)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开展以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合作领域,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科技成果,增加人员往来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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