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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搞好中央在陕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一)中央在陕企业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陕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三)中央在陕企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加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中央在陕企业,凡是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中央在陕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中央在陕煤炭企业要同时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对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国防科技、公安、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等部门和铁道、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杨凌示范区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监会设在我省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力系统中央在陕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陕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和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在陕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中央在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下设办事处,负责中央在陕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四)省国资委参与检查督促有关中央在陕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督促中央在陕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中央在陕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协助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和各设区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省和各设区市的有关机构,以及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和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省和各设区市的有关机构负责。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省、各设区市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做好中央在陕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中央在陕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在陕煤炭企业要同时立即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并迅速组织抢救。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中央在陕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上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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