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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国庆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局,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加强节日前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确保全市人民在喜庆、祥和的气氛中欢度佳节,现就切实加强国庆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做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4〕11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系统行政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强化各级责任,严格管理,落实措施,进一步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二、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要深入分析安全生产的现状,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研究制订针对性措施和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扎实地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要同本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安全检查要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整改为主。各地区、各系统要加强督促,严格检查,认真抓好“回头查”,提高隐患整改率。

  三、各区县、各系统要认真做好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国庆期间,各游览景点要充实安全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监控设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并科学、合理地引导客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节前对缆车、索道等各类游览游乐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同时加强日常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采取各种形式,向游客广泛宣传安全知识,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发生伤及游客的事故。举办大型文体、商贸活动的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安全有序地组织各项活动。要事先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监控,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发生。各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要切实加强安全措施,落实应急预案。

  四、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对在建的施工工地开展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电器设备等。对主要景观区域、道路两侧、大型活动场所周围的建筑施工工地要逐一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对沿街的广告牌、霓虹灯、通讯收发装置等悬挂和架设物,归属部门要负责检查。对发现的危险隐患,必须迅速采取临时加固或拆除等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港口及运输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单位利用节假日组织集体外出旅游等,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度假。

  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的单位,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现场的监督监控。对设备、设施的开、停,务必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操作。对危险化学物品,尤其是剧毒物品,各单位必须加强保管,严格遵守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七、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危险、危害性较大的重点监控企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必须由能够指挥和处置突发事故、事件的同志担任。值班部门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反应快速。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做到动态监控,情况清楚。对节日期间连续生产(工作)和设备检修的企事业单位,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做好上岗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强化现场监督,并组织好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国庆节前后的安全检查,依法行政、强化监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责令改正或报请停产整顿,防止危险隐患的扩大,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简要情况,请于2004年10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传真:63557119)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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