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
二、制定依据
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
三、分工原则
中央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所经营的领域一般都涉及多个行业或多个领域,按照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作为划分的主要基础,确定对口监管业务司(详见附件)。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的投资、咨询类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监管二司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局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开展。
(二)协调司负责与中央企业的统一联系、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
(三)各业务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为使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协调和高效,各业务司之间及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沟通,协调行动。
(一)各业务司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安全监管事宜,仍然按照局内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司负责,负责对口监管的业务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业务司应及时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重要活动的有关信息或材料送协调司(专员办),协调司(专员办)也应及时将所掌握中央企业的信息向相关业务司通报。
(四)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和开展各种活动时,要请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在与中央企业联系工作时,应主动与相关业务司沟通。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和监管中央企业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附件: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
-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
-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
-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
- ·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
-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 ·关于印发《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
-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