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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济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决定》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快安监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奋斗目标。到2007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下降3.5%,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配套法规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全市事故总量下降,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四)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逾期不办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五)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逐步调整和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新建非煤矿山必须达到规定设计规模,现有合法非煤矿山在2005年底前年开采量达不到规定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必须限期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规范,凡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撤销、注销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新设立企业未经安全许可批准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投产和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擅自审批许可的,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的责任。对擅自开工、投产和使用的,予以关停并依法进行处罚。各级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七)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培训、安全技术措施投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使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八)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4.5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列入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投入,并列入成本费用。

  (九)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收取,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和省政府要求,首先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试点,并进一步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技能教育中,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毕业生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依法强化安全监管。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强化对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依法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调查处理。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失职、渎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检察机关司法介入。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严格按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四)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应电力和爆破器材。对擅自供应电力和爆破器材或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批准许可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1年内凡发现1个县(市)区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1个县(市)区存在3处,1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要严肃追究其所在行政区域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政府指挥、单位自救、区域互救、部门救援的原则,完善我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区域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以公安消防等专业化队伍为骨干,整合有关单位、企业的人力、物力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救援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燃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景区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救援协议。

  (十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整治,要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其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明确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2年内建立市、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负有安全监管专项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其他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政府要保障安监部门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解决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部署、总结、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体系。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安监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凡未完成的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凡1年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和管理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

  (二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及县(市)区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一)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全面启动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危险行业、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十二)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定期加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忽视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及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十三)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其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的职能。公安、交通、建设、市政公用、林业、质监、煤炭、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专项管理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新举措,努力建设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为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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