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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同步发展。

  (二)工作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深化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三)奋斗目标。2004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有所下降。到2007年,建立起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遏制,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到2020年,力争我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事故各项控制指标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大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例检制度。加大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拖拉机的监管力度,按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加大对车辆超速、超载和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监控力度,坚决制止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加快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和旅游等车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的速度。

  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三级以下公路要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标志,并合理调整在三级以下公路通行客运车辆的发车时间,强化路面管控。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整顿治理马路市场的力度,防止占道经营引发安全事故,同时,要合理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

  (五)煤矿安全整治。重点是“一通三防”的设施、装备、投入、人员、管理和防治水害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加强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发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快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对煤矿瓦斯状况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对死灰复燃的无证非法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取缔。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装物(容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取缔并依法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关闭。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七)消防安全整治。公安、消防、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要将火灾隐患危险性大、整改难度大的单位,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单位,督促整改。加强对农村50户以上村寨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及各种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有关消防设计图纸要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和营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林业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制,严防重大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安全。

  (八)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河流和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严把客船经营资质关、船舶检验关、船员任职资格关,对自用船实行“村管人、乡管船、海事监督巡查”的办法,建立安全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客船及渡口船改造。地方政府要加强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九)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依法取缔和关闭各类非法非煤矿山。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继续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规者。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点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健全法制,加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尽快制定我省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和规章。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等。要积极争取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技改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维简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足额返还煤矿,严禁挪用。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用于事故隐患整改、教育培训,以及更新落后、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五)建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对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设施工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办法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程序报批。

  (十六)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研究从和人寿、财产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预防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寿、财产等保险公司拟订,并按程序报批。

  (十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尽快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实行“谁许可、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识别危害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006年底前,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地(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完成对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十九)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二十)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开发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取代落后、危险和危害性大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十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引导、鼓励乡镇煤矿实施联合、兼并、重组或技术改造,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民乘车难问题。逐步淘汰、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二)尽快建立健全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村委会、居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十三)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每年由省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并下达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公布各地、各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责任书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二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地、各部门每年不少于4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五)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或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备置有关救援设备、器材,组织演习,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

  (二十六)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同时展开抢险和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十七)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八)完善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个季度内发生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政府负责人要接受省人民政府问责,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全省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印发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十一)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管理规范,执法严明,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重、特大事故要予以曝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到有举报、有追查、有结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各种安全展览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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