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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1.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明确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省、地、县、乡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事故高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扭转,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到2010年,基本健全地方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形成较为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3.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和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考核的核心内容,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从2004年起,省政府每年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向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实行重奖重罚。对实现控制指标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表彰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未实现控制指标的,给予惩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指标的控制情况统一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简报、报刊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4.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进行统一部署。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每年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分管领导每季度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政府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审查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坚决关闭取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处罚,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的罚没收入要统一上缴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加强管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理结果跟踪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经营单位。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要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评价工作,依法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都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各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方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法三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评优和总结推广工作。

  8.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全面排查、整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省政府每半年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或专项督察,地州市政府(行署)每季度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检查,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检查,乡(镇)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要组织2次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搞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工作,加强对省、地、县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工作。要按照事有专管、人有专责的要求,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的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整改责任制度。

  三、完善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9.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要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列支,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10.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组织生产和施工。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职业。各级发改委、经委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道路公共交通客运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所交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处理。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2.实行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实行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激励企业积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

  13.建立省地县三级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省、地、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多发地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报省政府发文执行。

  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4.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提高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意识,逐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重点地区要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企业要组建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城市社区、乡镇和中小型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落实应急救援措施。要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财政要在应急救援装备建设上给予支持,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1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各级政府要部署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作,明确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行业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政府备案。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6.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能够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所需编制在各地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并保障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省、地、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法业务知识的培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分期分批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培训。

  17.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量大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至少要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18.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每年要组织宣传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共青团、新闻单位等部门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组织好每年六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追踪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一些重特大事故案例,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常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9.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要求,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对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省科技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科学技术进行研究与开发。要积极培育安全中介组织,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要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适用技术研究,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改造传统落后的生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设施水平,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把科技兴安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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