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驻赣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赣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检、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及各设区市的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确立的“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驻赣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三、省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矿商贸驻赣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驻赣中央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清驻赣中央企业的地域、行业分布情况。
四、参照国办《通知》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负责提出对省属企业及在各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分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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