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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区、县劳动局、工会,各局(公司),中央(部队)驻津单位及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进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实际,按照此通知精神,在全力推行制度的基础上,对照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做好选点工作。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分期分批、条件成熟的先行、陆续展开的方法,确保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资、私营企业,条件具备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以先行一步,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和市里联系。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关于进行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指导和规范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认真贯彻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由国家统一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及其工会在自主调节中的重要作用,探索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试点原则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协商的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平等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工会、企业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或条件,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平等协商要体现出双方相互尊重,一方应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防止任何歧视行为。

  (三)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就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达成共识,并成为合作伙伴。因此,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求大同存小异,注意协商的方式方法,切忌采取过激行为。当协商出现分歧时,双方都要保持冷静和克制的态度,必要时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

  (四)合法的原则

  在进行协商时,任何一方提出的条件或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试点的范围及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近期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范围主要选择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采取分期分批、条件成熟的先行、陆续展开的方法。计划用半年时间,完成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能够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3.生产经营正常,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4.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5.国有企业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试点工作的步骤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组织试点企业及有关人员学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义、目的、内容,掌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及方法。

  (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阶段

  第一,确定协商代表、协商地点与时间。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和一名记录员。

  第二,起草《集体合同书》。企业与工会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劳动法》和我市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从保护企业与全体职工整体利益出发,结合企业实际起草集体合同书。

  第三,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约。

  第四,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由企业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协商过程说明,以及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资格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复印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各试点企业的工会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总工会。

  市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书予以审查,并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以《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并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三)总结阶段

  试点企业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试点成果。

  五、试点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整体利益,因此,要持积极稳妥的态度。

  1.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条件具备的先行,切忌放任自流,对自发进行试点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做好工会干部和职工方面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集体合同的试点企业,在推选代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内容等方面要按照《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要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确保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对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而不能简单从事、走过场。

  3.集体合同的试点企业,要切实搞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经营者和职工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认识。企业和工会要搞好配合,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内容,一定要经职代会讨论,充分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

  4.根据《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的规定,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由工会所代表的全体职工。因此,双方代表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集体合同中企业和全体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要注意避免把集体合同变成企业同其工会组织本身的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要处理好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5.集体合同的内容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充分反映本企业的特点,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标准。要力求集体合同的内容具体化及可操作性。要注意把集体合同与“集体承包协议”“共保合同”区别开来。

  6.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双方代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集体协商是否按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双方约定的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通过调查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服务,搞好培训,引导试点企业双方当事人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掌握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握和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关系。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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