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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在当前体制转轨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平安嘉兴”的战略决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平安嘉兴”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三年内努力实现全市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员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及中小企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遏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防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置规划,推进园区化管理。对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一时搬迁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安全。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在2005年底前关闭设在规划禁产区内的矿山企业。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其中市区企业的项目纳入市级各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示范工程等安全项目的建设;对国家、省和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各级政府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落实。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道路交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2次应急救援演练。2005年底前,要建立市和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和海上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七)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部位,要进行全面普查备案和建档工作,强化安全监督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5年5月底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开展监测和安全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2005年底前,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到2006年底,形成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

  (八)加快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资源,采取委托定向培训、选送在职人员深造等方式,以及通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途径,培训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同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安全诚信企业活动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并定期演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十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省危险性较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负责进行监督。

  (十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要依法参加,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伤亡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十三)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继续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加大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的整改、整治力度。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和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县(市、区)、乡镇、村级道路以及渡口的安全管理,整顿和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严禁农用车辆、非客船舶载客。

  (十四)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格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十五)强化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各级公安、安监、质量技监、检验检疫、环保、交通、铁路、卫生、工商、消防、邮政等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危险物品单位的防范责任和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十六)大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严格建筑、水利、市政、交通等有关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完善城市、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范措施,严肃查处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五、落实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十七)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浙编办[2004]54号文件精神确定,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2005年底前市、县(市、区)分别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大队。

  (十八)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在镇(乡、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职能。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监管工作。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应建立以注册安全主任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继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十九)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申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尚未明确实施安全许可证的行业,待以后明确后按规定陆续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实施“三同时” 的建设项目,或虽已实施但验收未予通过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生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制定“三同时”具体实施办法,进—步明确审批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和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二十一)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从严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照事故查处的时限规定,及时做好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六、建立领导班子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十二)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职”制度。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特别要加强镇(乡、街道)和村组(社区)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通过开展镇(乡、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把加强基层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向村组(社区)延伸、推进和巩固。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要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要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物倒塌事故,发生2 起重大火灾事故或1起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工矿企业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各级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七、加强协调,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十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署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科技、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要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增加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并适时播放或刊登一些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片或资料。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和自救的能力,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计划、经贸、公安、建设、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经济、卫生、国资、质量技监、气象、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尽快制订出本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认真履行好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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