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中央驻陕单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有关中央驻陕单位:

  2月11日,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延铁路公司)发生货物列车脱轨,造成西延线中断行车34小时49分,直接经济损失222.9万元的重大事故,但西延铁路公司一直未向省政府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直至2月22日经省政府办公厅查问后,才报告事故的情况。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切实做好中央驻陕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以便快速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9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重申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

  1、事故报告的行业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级别范围包括: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陕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必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省及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送出后,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立即进行续报。

  3、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者及联系电话。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0小时;

  2、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8小时;

  3、特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

  4、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

  电话(传真):029-87291072.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