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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经2005年1月2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一)高危行业安全准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其新、改、扩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较大危险行业安全准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造船、水泥、燃气等较大危险行业,其新、改、扩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审查;对已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评估。对评价或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三)一般危险行业安全准入。机械、轻工、纺织、旅游、烟草、医药等行业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其新、改、扩项目必须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已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价或评估,评价或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邮政、电信、金融、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科研机构等行业,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消防、特种设备等专项安全验收。

  (四)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提交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有关材料,依法报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并于举办之日5天前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要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相关保险合同,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济调控机制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维护、宣传教育培训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等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部门责其改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国家规定的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逐步形成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的机制。

  (三)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专户储存,分户记帐,安全返还,事故处罚。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规定,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力企业要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五)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严格执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的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质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已开展的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首先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行业开展,然后在电力、水泥、船舶等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普遍推行。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企业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制定分行业、分区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1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或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区或部门,取消其年度综合评优、评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各级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防范工作基础薄弱的领域、地区和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单位、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市属企业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海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水利、林业、邮政、电信、电力、煤炭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中央企业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单位、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市属企业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六)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要依法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各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凡发现县(区、开发区)有2处乡(镇或街道)有1处非法开采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将对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

  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在2005年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商场、市场、宾馆、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均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救援协议。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设立直属政府(管委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落实。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安全生产规律,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手段创新,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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