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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安全生产目标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

  《梁平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梁平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有效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象为各镇乡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安全整治、安全执法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安全事故查处、安全行政许可审查、各类事故伤亡人数指标控制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三、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属县级部门管理,其余企业、事业单位属镇乡和县级部门共同管理。

  四、事故控制指标确定

  根据重庆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各类事故控制指标,结合各目标考核单位上年度事故伤亡人数占全县事故伤亡人数的比例,县安委会统一确定各类控制指标下降幅度,提出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分解到各目标考核单位。

  五、各类事故考核

  (一)县属企业事故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事故考核所在镇乡政府和县行业主管部门。

  (二)社会火灾事故考核所在镇乡和县公安局、森林火灾考核所在镇乡和县林业局。

  (三)道路交通事故:乡村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考核所在镇乡,县级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考核主管部门,其它运输事故按责任认定考核镇乡或部门,全县所有交通事故合并考核县公安局。

  (四)水上交通事故合并考核县交通局,其中水上渔业船舶事故考核县水利农机局,生产生活自用船舶事故考核所在镇乡,水库所有安全事故合并考核县水利农机局。

  (五)煤矿安全事故考核所在镇乡,合并考核县经委。

  (六)建筑事故按隶属关系考核所在镇乡,合并考核县建委。

  (七)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事故按隶属关系或责任考核所在镇乡和县政府相关部门。

  (八)全县所有事故综合考核县安监局。

  六、考核计分

  以100分为基数,实行否定计分(不计负分)。全面完成分项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单项任务的分别扣分。

  (一)各镇乡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工作。(计10分,按会议记录和有无资料进行考核,少一项扣2分)

  (二)年初有工作计划和安排,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每月按时报送安全报表,于当年12月底前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计8分,少一项扣2分)

  (三)建立健全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实行“一岗双责”,有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培训、值班、信息报告等制度。(计8分,少一项扣2分)

  (四)各镇乡政府与村(居)委会、辖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车(船)主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县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村(居委会)组、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内容。重大节假日前各责任单位必须召开安全专项会议,并由同级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计8分,少一项扣2分)

  (五)各目标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重大危险源企业、部位档案健全,本镇乡、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程序完备,按时参加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按时报送事故情况和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计10分,少一项扣2分)。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种设备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计10分,少一项扣4分)

  (七)严格执行安全责任金制度。(计4分,少一项扣2分)

  (八)全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或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按县里的统一安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顿。(计6分,少一项扣2分)。

  (九)重点安全部位和重大危险源在节假日、逢场天有领导或工作人员现场值班,并有值班、检查记录。(计4分,少一项扣1分)

  (十)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无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全事故。(计6分,有一项扣3分)。

  (十一)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无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水上安全事故发生。(计6分,有一项扣3分)

  (十二)乡村公路无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完成县政府下达的乡村公路整治及其他整治任务。(计6分,有一项扣3分)

  (十三)辖区内或主管范围内无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或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累计无损失8万元以上火灾事故。(计6分,有一项扣3分)

  (十四)举办重大集会活动及时报送安全预案和防范措施;无社会性(含农房建设、集资联建房、农电事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险水库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不被报刊、电视台曝光。(共计8分,出现上述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有上述其他情况,有一项扣6分)

  (十五)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突破事故伤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考核分在75分以下;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事故;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5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按有关责任划分认定);

  4.发生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5.发生火灾事故一次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含8万元),或累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6.发生事故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做善后工作,或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造成更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发生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

  七、奖惩办法

  根据考核得分多少排序,县政府综合评定,确定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原则上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方可评选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县政府对获得目标考核先进和达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各获奖单位可对单位职工给予适当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安全责任风险奖惩的依据,同时作为县委、县政府对镇乡、部门实施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对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除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处理外,按照《梁平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风险奖惩办法》规定,全部或部分扣减责任人缴纳的安全责任风险金。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县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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