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梁平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梁平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监督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的有关规定,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确保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标准(一)对煤矿生产企业,以矿为单位按当年实际原煤产量每吨提取维简费10.50元,提取安全费用10.00元。
(二)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分档提取安全费用。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按销售收入的8%提取;年销售收入在50万至1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6%的取;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4%提取。
二、费用管理(一)煤矿维简费,税前提取,自提自用,不再集中上交。
(二)煤矿安全费用,税前提取,企业自留7.5元/吨,上交县经委2.50元/吨(含解交市里部分)。
(三)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专帐核算。
(四)企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提取的安全费报告县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生产企业报告县经委、建筑施工企业报告县建委,其它行业报告县安监局,并在财务报表中专项反映。未按规定提取的,由县经委、建委和县安监局责令提取。
三、费用使用(一)煤矿维简费和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财建[2004]119号和渝府发[2004]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不得因提取安全费用人为冲减产品销售额。
(四)对县经委、建委和县安监局提出的安全隐患,企业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企业安全费用原则上在当年安排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余额,经县经委、建委和县安监局同意,要转入下年度使用,未经批准同意将安全费用资金余额转入下年使用和擅自增加安全费用的,应转着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费用监管县经委、建委和县安监局每半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使用安全费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本办法由县经委、建委和县安监局会同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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