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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实施“五大战略”、建设和谐铁岭提供安全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1.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并未消除,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明确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思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法制“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铁岭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

  3.确定奋斗目标。到2006年,全市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到2008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省内安全生产先进水平。到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上述三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安全生产先进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奋斗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212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要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和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各级政府要把事故指数、死亡人数与经济社会状况指标等综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和下达给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直至企业,并加强督查。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任免的依据。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较好和责任制落实的地区、部门、企业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较差和责任制未落实的地区、部门、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控制指标和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二、加快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规范监管

  6.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7.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实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事故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的高危行业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在招商引资和开发项目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严把安全准入关,严禁引进烟花爆竹等风险较大、安全生产难以保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前未执行“三同时”的,要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后高危行业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要进行安全评价,补办“三同时”审查手续。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同时,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9.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重大危险品(源)生产和储存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对已建设的上述场所和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要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前提下,立即进行整改或限期搬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制度,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条件,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10.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水上作业、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处理,促进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的发生。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没有发生事故的企业,定期返还。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11.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治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2.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有重点地适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运输、水上作业、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13.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要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构建全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多发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装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4.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制裁安全生产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外,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经济处罚。对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事故多发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

  15.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增加研发经费,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的作用,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防范的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科研攻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快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提供技术平台。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6.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7.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依法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入手,强化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8.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机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的1%。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设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专职人员。从2005年下半年起,在中小企业试行聘任专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专兼职注册安全主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和“不会管”问题。企业要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管和法制部门要研究制定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

  19.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利用3至5年时间,使全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都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建立起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通过全方位、动态的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要推进和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安全健康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20.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轮换岗培训,并做好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厂长(经理)、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21.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规定,从2005年起,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冶金、电力生产和建筑施2I-_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和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主要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用品、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价、监控和治理等方面。其他类型企业也要参照上述标准提取相应安全费用,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22.完善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和雇用员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职工和雇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市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加大浮动费率差别,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挂钩。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企业事故赔付力度,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自觉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扶持中介机构发展

  2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在所辖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派出机构,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支持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建设、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身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参加专门研修班、考察交流等方式,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24.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要鼓励扶持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和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不断壮大专业人才队伍,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健康、快速发展。

  五、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新格局

  2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版面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特大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技工学校要开设安全生产教育的基础课程,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配备或聘用安全教育辅导员,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雷电、防中毒和事故自救等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突发事故的能力,在全社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氛围。

  2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合力。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每月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统计报告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质监、农机、旅游、经委、煤炭、电力、国土资源、供销、商业、文化、教育、农业、人民防空、工商、环保、气象、水利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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