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发放职工待业救济金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失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失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