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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基金管理中心,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实行。

  一、《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了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以及其他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及程序等,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基金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保障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处)具体实施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监督处根据基金运行渠道和方式,对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使用单位等实施分级监督。

  三、基金监督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基金监督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批准实施,并抄送市财政、审计部门。

  四、基金监督处实施非现场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报送报表和资料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动态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同时报送基金监督处;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向基金监督处报送上月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对基金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的专项基金管理资料和数据的报送;

  (四)基金监督处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每季度对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写出监督报告;并根据需要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施现场监督的建议。

  五、基金监督处实施现场监督,在年初制定年度基金监督计划中选择不少于30%比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批准实施的年度基金监督计划抄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查处举报案件的要求,确定不定期现场监督的项目和内容,制定监督方案,按《行政监督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被监督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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