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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部门管理的基金、基金、基金、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上级监督部门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

下级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监督部门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户、运作和管理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基金收入、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情况。

6、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及购买债券等运营收入并入基金的管理情况。

7、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内部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8、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和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八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单位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对特殊问题的监督或突击检查,可不事先通知。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监督检查结束时,可就监督检查情况与被监督单位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三)根据检查结果,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报表制度,确定定期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项报送数据的要求,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实施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时,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由监督机构提出意见,反馈被监督单位纠正;对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通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共同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纠正,追回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五)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按《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进行。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规政策;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与检查有关的数据、情况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写明检查依据、范围、内容等,并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复核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 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应核实。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但客观真实的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并于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结论和依据;

(五)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15日内,有否异议,都应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送检查组。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单位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材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它应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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