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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费、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地税部门根据核定费额受理申报并组织征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的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其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对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及时通知地税部门注销缴费登记。解散、破产、撤销企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费、重新就业的,可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合并企业的参保人员应以新登记企业进行参保登记。

  三、全面清理欠费,促进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市政府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年度验证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征收工作。要按户分险种、分单位和个人,对欠费额、欠费时间进行全面清查。参保单位要及时申报缴费情况,欠费单位要说明欠费类别、欠费数额、欠费原因、欠费时间和补缴欠费的计划等。对欠费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欠费单位发出欠费和欠费补缴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清理欠费的具体方案,由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四、坚持税费并重原则,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基础设施齐备、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的优势,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原则,实现“社会保险费与地方税收同步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同步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与个人8%同步征收,税费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严格执行滞纳金课征制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一)强化参保单位缴费意识。用人单位给职工(雇工)发放工资,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代扣代缴由职工(雇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实际年限作为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

  (二)对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和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缴费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法人代表的处罚要严格按要求执行。

  (三)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纳费检查和劳动监察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惩治偷逃费款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额的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以高收入行业作为纳费检查重点,做到参保范围检查到位、计费依据核实到位、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对查实的应补费款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组织征收,按有关规定行政处罚。

  (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要实行合并征收。具体规定由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五)强化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参保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向征收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对不及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夯实基础工作,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管理水平

  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费源管理工作,重点管好费源大户和无能力缴费企业,实现监控重点费源、预测动态费源和掌握有效费源。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继续缴费的跟踪管理。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征管软件的应用维护、统计报表及会统核算工作,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手段,保证扩面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应保尽保。不断完善管理手段,运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做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的记录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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