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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应纳入费征收范围。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五险”统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对外服务窗口,积极开展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发证、统一核定工作,实行便民服务,方便缴费单位及职工群众办事。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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