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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省和各省辖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协调议事作用,进一步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化解基金风险,并与纪检监察机构密切合作,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纪案件。

  四、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近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等三部门联署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财社[2006]131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通知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附件: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各地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委员会领导下的齐抓共管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现有各项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基本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禁止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要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应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六、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要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

  七、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5号)要求,搞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工作。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并提交检查报告。在今年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八、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部里将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此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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