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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

  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居民(包括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障金按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

  五、市区城市居民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把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得更好。

  八、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具体办法。

  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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