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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工作,是本市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两个确保工作,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取得显著成效。为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工作的成果,遵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加强领导是实现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实行一把手直接负责制,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的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目标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和工作协商制度。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认真依法履行参加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的作用。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继续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对困难企业自筹资金部分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证。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禁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做好帮助生活困难职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服务工作。2000年是国有企业安排下岗职工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最后一年。自2001年起,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不再作为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通过终止或解除,使职工与企业脱离,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按照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通过竞争实现再就业。要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结合起来,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要贯彻落实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合伙兴办企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下岗职工。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加大劳务派遣组织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设力度,对企业下岗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组织解决。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步伐,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要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加快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和市场就业的平稳过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实现今年本市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的目标。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本市将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做好财务帐目的清理和新旧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前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实施,今年年底前,本市地方所属企业要全部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四、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是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基础。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的重点是:尚未参加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非公有制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的重点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已参加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

  各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证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对区、县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办法并抓紧实施。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要加大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专门的清欠跟踪制度,力争实现清理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0%以上的目标。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加大专项监察和专查工作力度,强化企业缴费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重点稽核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要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情况特别严重的违法单位要向社会曝光。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挤占挪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镇小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对于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确认,并向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对此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有关单位要与街道、居(家)委会密切合作,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社区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其他保障对象的档案资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将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保证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六、积极筹措资金,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的支撑力

  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预算过程中,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安排好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要坚持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今年10月底前,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七、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摸清底数,避免出现数据不实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社会保障经办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首都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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