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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做好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也是党和政府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根本措施。在基本完成“两个确保”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将逐步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转移。深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尽快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得到及时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达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责任目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要把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并轨过程中新增加的贫困人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增加投入,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同时考虑当地财政的努力程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划拨。各地要逐年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力度,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

  要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依法行政,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严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认真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规范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准确掌握特困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困难人群的生活情况,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和收入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的,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前,各地的保障标准要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

  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途径,逐步实现由银行、邮局等机构网络发放保障金,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和制度建设。

  五、强化责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监管,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继续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与职工贫困户结对帮扶,逐步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风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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