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6元提高到180元。对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的困难居民,继续采取全额和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对“三无”孤老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继续在新的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80岁以上的孤老每月另增加10元。
二、凡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均为保障对象。具体包括: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居民;⑵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⑶在职职工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⑷失业人员在获得劳动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⑸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通知精神,增加今年四季度提标资金预算,同时列入今后每年的年度预算。市区保障资金仍按7:3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根据年度预算和季度实际用款计划,按期下拨,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把提标工作作为体恤民力、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列为党委、政府当前的重要工作,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四季度提标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核定低保对象,认真测算提标经费,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人数,足额安排四季度保障资金和年度预算,切实做到“以人定钱,应保尽保”。各级物价、劳动、卫生、教育、城建、工商、税务、房管、广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继续抓好城市低保对象优惠政策扶持的落实工作,保证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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