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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实施《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准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房管、交通等部门对保障对象在就业、个体经营、义务教育、医疗、住房、水电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关)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2002年《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屯溪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屯溪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其它区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支出预算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屯溪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

(六)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用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市、区县人民政府均应设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街道、居委会和城关镇应配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职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各级财政要保证安排。

(八)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二、家庭收入的确定

(一)管理机关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合理划分能否计算在内的收入范围。

1、计算在内的收入:

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②退(离)休费、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

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④各类投资性和经营性收入;

⑤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⑥其它劳务收入。

2、不计算在内的收入:

①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②对社会有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③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

④丧葬费。

(二)管理机关在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依劳动合同,有工资、生活费、离退休金的,依其实际收入;

2、申请人有营业活动的,按不低于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税所得额计算收入,无税务登记的,按当地相同规模的营业活动收入核定;

3、申请人提供劳务,收入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行业同等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核定;

4、申请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山场的,有劳动力的,按所在地村民平均收入确定,无劳动力的,按其实际收入核定;

5、申请人有法定扶养义务人居住外地,收入状况无法核定的,除被列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社会困难救济对象的外,应确认其为有扶养能力。

(三)计算家庭收入,应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书面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和证件: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所在单位意见;

4、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户籍不一致的,出具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5、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

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管理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批准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下列人员视为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予享受保障金待遇: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的;

2、申请人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的;

4、放弃可以弥补、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对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管理机关应立即中止发放保障金:

1、出现上述所列4种情形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限届满未继续申请的;

3、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出现非生活必需的大额消费,如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等;

5、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的;

6、向他人提供借款,数额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开支。

四、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保障金申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次批准后,领取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要求继续享受保障金的,需依本《意见》重新按程序申请、审核和审批,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管理机关对发生下列重大变化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应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和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

1、家庭成员出现成年、分户、就业、迁移、收养、离婚、结婚、外出务工、死亡的;

2、因赠予、继承、偶然的所得等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3、法定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其它与家庭生活状况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时,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自救等情况合理安排。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对批准享受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民政部门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不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它费用。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无故拖延审核审批的;

2、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城镇居民对享受保障金家庭保障待遇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管理机关举报、投诉,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纠正。

以前本市有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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