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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评估指导意见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和核定,维护广大城市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评估核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的核定,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常补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的家庭收入可每年审核一次;对“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家庭收入可每季或半年审核一次,以达到鼓励就业的目的。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核定评估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前三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

  (一)正规就业收入的核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对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离退休金的人员,经当地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其实际领取的收入核定。

  (二)非正规就业收入的核定。包括务工、做小生意、家政服务、人力车(摩的)运输等。对于务工收入,一般可按务工所在地职工月工资最低标准计算;做小生意可按其实际投入成本和营业额核定收入;家政服务可按当地家政服务行业的价格标准核定;人力车(摩的)可按当地的实际收费标准核定,其他非正规就业收入的核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工作种类和收入标准据实核定。在核定非正规就业收入时,残疾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补偿性收入的核定。包括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基本生活费、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法定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赡养、抚(扶)养费可按照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收入状况依法界定,一般可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除以被赡养、抚(扶)养人总数,计算赡(抚、扶)养费,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的规定办理。其他按实际收入核定。

  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政府计划内为其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买断工龄一次性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核定其家庭收入时,扣除该职工从解除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政府给予的奖金和劳动模范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救助金,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家庭实际生活标准的核定。对于家庭生活状况的核定,主要看其日常生活支出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3年内私建住房的;

  2、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4、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5、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超过20元的;

  6、月用电超过50度的;

  7、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8、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以及家庭成员配戴金银、珠宝首饰的;

  9、家庭饲养观赏宠物的;

  10、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1、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3、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4、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5、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6、购买户口“农转非”三年之内的;

  17、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8、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核定评估的方法步骤

  (一)评估的主要方法

  1、申报法。就是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更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情况。

  2、入户调查法。就是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3、单位、邻里走访法。就是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信函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有关人员,通过发函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联动法。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变化情况。

  6、跟踪了解法。对有疑问的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比较法。就是把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住周边生活条件相近的家庭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真实情况。

  8、评议法。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评议小组会议和街道评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9、公示法。坚持“三榜公布”。即:居委会对审报低保的家庭经济收入及生活状况调查核实的结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核查结果、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都必 须返回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评估的主要步骤

  1、社区居委会干部审查。对申请人所填的家庭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必要的询问,从而提出初审意见。社区居委会可根据不同申请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提交给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

  2、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分管的副主任、低保专干、居民小组长、社区助理组成,并吸收部分居民代表参加。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和询问、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在居委会张榜公布。

  3、街道(乡、镇)评议委员会复议。评议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低保站成员、司法助理、劳动保障中心成员、派出所民警、工商所、税务所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居委会上报的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情况要组织重新调查,提出复评结论,并将复评结果返回到居委会张榜公布。

  4、区(县、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社会监督员和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工商、税务、劳动、银行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街道(乡、镇)上报的评审工作和有争议人员的评议工作,以及需特别程序由区(县、市)以上部门进行协调审查的申请低保家庭资格评估。作出评审结论,并将结论返回到居委会张榜公布。

  四、要求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核实家庭收入,是实际操作低保工作的第一步,也是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核实准不准,直接关系到低保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应保尽保的要求,做到不漏保、不错保。各级要确实加强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它作为解决低保工作瓶颈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区(县、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都要成立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评估组织,邀请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评估(评审)工作,尤其是对一些遇难问题更要通过集体研究,坚决克服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认真核查,确保公正。劳动者就业的多元化,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必然带来家庭收入调查核实难的问题各地要从看得见、摸得准的地方入手,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依靠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密切配合,深入到低保申请人家中看家庭摆设、家庭生活、文化用品使用情况,核定水、电、气、通信等费用支出情况,走访邻里了解日常生活状况、亲戚(朋友)往来及支出情况、非正规就业情况、临时性收入等等,为准确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低保补助标准提供第一手真实的资料。

  (三)强化措施,加强法制。《关于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评估指导意见》只是对各地核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制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评估办法或操作规程,尽可能的详细,便于操作。要正确处理好“虚拟收入”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决不能因为反对搞“虚拟收入”,而把一些难核实的收入和非正规就业的收入剔除在外。对于非正规就业的收入,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各类职业分类排队,采取抽样调查方法,确定其收入基数。保证在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有法可依,彻底克服在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各市、县(市、区)的操作办法或规程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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