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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一)今后市民政局不再直接负责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常住户口在市区 的中央、省驻湛单位及市直单位在职、失业、下(待)岗、退(离)休等困难人员申请最低 生活保障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和提出意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将盖章确认的审批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没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盖章确认的,市财政不拨付低保资金。

  湛江农垦局下属农场及华侨管理区的困难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和 提出意见,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市直原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按其户籍所在地,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原则适时调整,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要继续实施低保救助。

  (三)各县(市、区)要实行随时申请限期审批的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 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 (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 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把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关,按照低保条例规范操作,要把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审批结果必须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张榜公布,做到申请公开、审批公正、救助公平。

  (五)市民政局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低保工 作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救助工作,及时掌握情况,解决有关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政局要按照规定 办理好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落实好低保资金。

  低保对象属市直单位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低保对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7∶3比例负担;市区居民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和街道办(镇政府)按4∶4∶2的比例负担; 享受失业保障待遇期满后,仍不能重新就业的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 比例负担;中央、省驻湛单位低保对象的保障资金由市从省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补助。

  三、开展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我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湛民救〔2000〕40号)、《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湛民〔2003〕4号)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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