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救济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为保障各地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初,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省财政对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照各地保障任务、保障实绩、财政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应由当地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根据《甘肃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实绩挂钩暂行办法》相应抵减下年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对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分配资金数=当地低保人数×(非农业人口系数×权数+低保人数系数×权数+人员构成系数×权数+补差系数×权数+人均财力系数×权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权数)×平均补助系数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馈制度,于每年第二和第四季度末将保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第八条 各地财政、民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挪用及虚报冒领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