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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根据《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央和市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排斥在外。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市属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和在城镇购房后农转非的三峡移民、因建设征地的农转非人员中确需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坚决纠正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或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做法,实事求是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移民开发区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例,确保低保资金的及时发放。区财政要根据各移民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情况,及时调拨上级和区级补助资金。各移民开发区财政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时发放,严禁虚列低保支出套取上级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并相应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民政部门要开设低保金专户,建立低保金收支专账,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作和挤占。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认真按照《办法》的规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等,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人员,要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300元/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194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92元/月,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低于260元/月。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不低于210元/月)计算其收入;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金(以缴纳费的收据为准),结余部分按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计算扣除,扣完为止。对于因灾因病等特殊情况而将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有效凭据后严格审核,如确认情况属实,则可视情况按实计算其家庭收入;对在城镇购房后农转非的三峡移民及因建设征地的农转非贫困家庭,如果其家庭成员在领取一次性补偿和按月发放的生活费后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经调查核实确认没有其他任何收入的,应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其余人员一律按实计算其家庭收入,坚决纠正按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对低保申请者户口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向户口登记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为便于核实申请者家庭和收入的真实情况,申请者可将户口迁移到现居住地后再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申请。

  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坚持户主申请、入户调查、张榜公布、街道(乡镇)审核、民政审批的低保工作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季度调整,按月发放。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于今年7月底前在社区居委会建立有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辖区企业单位工会干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参加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并两次以上张榜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核、审批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享受金额公开。同时,加强基础数据的统计和档案资料的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每月组织在就业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辖区内环境卫生、治安巡逻、绿化保洁等公益活动和学习活动四次以上,并实行严格的考核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者,一律取消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和社会化建设。各地要结合社区建设,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今年内,要全面推行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相应的低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对低保申请者要求将户籍迁移到现居住地的,在核实其有效的居住证明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免收有关费用,并负责维护好低保工作秩序。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职介、工商登记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区、开发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人员。社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1-2人专门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工作,其报酬参照渝委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按不低于我区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并参加失业、养老、。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素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并严肃处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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