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提高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生活水平,确保农村敬老院健康、长远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以后的标准分别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三无人员”150元/?人·月;?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高新区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三无人员”200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农村低保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担。??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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