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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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